【法学院】法学院成功举行“法治青春之护苗行动”校园普法活动

发布于 2020-12-04点击数:205


为增强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打造阳光、积极的校园氛围,1113日,南京大学法学院团委走进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为八年级的学生带来了一场以预防校园欺凌为主题的团课。



此次讲座从校园欺凌的概念、影响、规范意义、应对方式出发,对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向师生们普及了民法、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关键年龄。同时通过电影《悲伤逆流成河》、《少年的你》中生动的案例来剖析主角的行为,并从真实案例的角度启发学生的思考。



普法过程中采取互动式交流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们的积极性,同学们结合学习、生活中的问题积极思考,踊跃提问,宣讲人与学生有问有答,气氛十分活跃。



团课中谈及面对校园霸凌的正确做法

  1. 对校园暴力说不,永远相信法律。

首先应该向老师和家长说明情况,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施暴者仍然没有悔改的意思,就应该及时报警处理;如果已经遭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 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在身边发生校园暴力的时候,要明辨是非、不跟风盲从,勇敢地站出来,这样校园暴力也就没有了滋生的土壤。


团课中法律知识回顾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律的光芒不只在理论中,更体现在生活里。通过这次普法活动,希望可以对附中的学弟学妹们有所启发,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图文/法学院团委实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