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讲座:民法总则简评

发布于 2017-03-28点击数:5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3月25日下午,法学院开展了“知名教授进团支部”主题团生讲座,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担任主讲,对民法总则进行了简评,指出了一些亮点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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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亘教授对民法通则具体的章节内容和法律条文进行了评析,指出了一些亮点:在民事行为主体的规定之中,正确地规范了用语(如从“公民”改为“自然人”)和扩大了主体资格的范围(如确认了未出生的胎儿所享有的部分权利),并为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了可能(“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在法律行为的规定之中,正式确认了非对话方式之意思表示生效认定的到达主义,删去了以往条文中与“可撤销”同时出现的“可变更”,并新增了“通谋虚伪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相关规定;在代理一章中,增补了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的规定;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则对时效期间作了延长,对原本通则中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处理,并修改了时效中止届满的相关规定,确认了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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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解教授也指出《民法总则》在胎儿权利,法人分类,诉讼时效制度等有待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规定胎儿权利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对胎儿权益的保障可进一步加强;对于法人的分类仍然采用营利非营利的标准等,对社会团体活动的认识有待讨论;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多数当事人之债的相关事项规定中未全面涵盖一些特殊情况;在成年监护制度、准法律行为、不可抗力、无权代理、撤销和相对无效之关系、诉讼时效宗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值得大家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老师在讲解过程中穿插了许多有趣的案例,深入浅出的解读深深吸引了在座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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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解亘教授热心解答了同学们和前来交流的校外律师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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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制定是体现着我国法制的进步,但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解亘教授的讲解让我们获益匪浅,也愿我国的民法不断发展完善,为民事案件、法官裁决提供更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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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法学院团委宣传部  责编/彭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