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曾在给北京大学学生的回信中勉励当代青年,“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作为享受着最好资源的大学生群体,更应当把鲁迅先生所说的“无尽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与我有关。”这句话铭记在心,担负起“兼济天下”的责任,把推动社会进步当做自己的使命。心怀天下才是真君子,乐于奉献方为大境界。本期实践简报,我们将聚焦“心怀天下”这一主题,看一看这个夏天,南大学子是如何用他们的年轻饱满的理想与激情,去探索发现,实现从稚嫩到成熟的蜕变。
【年之迟暮,巢归何处——养老机构的探索】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龄人口的不断增长,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过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年底,我国总人口为13.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78亿。如何坚持以人为本,共同担当养老责任,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养老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以此为背景,今年夏天,南京大学暑期实践团队“迟暮年华,巢归何处” 对市区及乡村养老院进行深入探访。
在徐州市区一家名叫“山水华美”的民营医疗护理性质的养老机构队员们了解到,老年护理医院的性质决定了不菲的收费(院内月人均收费在三千元以上),而即便如此,这家养老院也处于持续亏损的状态,仅靠企业为数不多的补贴维持着艰难的运行。护理院内收住的多为半自理以及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这就对院内专业医护人员的数量有着一定要求,而这无疑加大了其运营成本,该院内八十多名老人的生活起居需要近五十名工作人员的服务才能正常运转,因而高收费也并未带来相应的利润。
接着小组成员选取了一家较小规模的私营养老院进行探访。该养老院位于市内一个民居式建筑的二层,一层还是临街的店铺。而令团队成员略感失望的是,院负责人以该院规模较小不具代表性为由并不愿意配合调查,但通过对养老院的实地走访以及对周边居民的调查,队员们了解到,院内大约有二十名老人,收费属于中低水平,因而其设施较为简单,护理人员也不多,经营与管理趋于家庭化。这种规模的养老院也有其相当规模的适应群体,而不可忽视的是,其经营模式也亟待规范。
在公办养老机构远不能满足需求,而国家给予民营机构补贴的背景下,民营资本进入养老产业一直被持续看好,而事实却是很多带着梦想进入的投资人仍za在亏损边缘挣扎。民营养老业的春天究竟何时能够到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扎根基层,绽放青春——村官工作生活观察及访谈实录】

随着我国农村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村对高水平高素质的领导人员的需求日益迫切,在祖国大地上涌现出了一批新的群体,他们就是“村官”。自2008年4月起,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村官到村任职。从此,中国农村事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今年暑假,实践队员们带着热情和好奇走进全国八个省的十多个村子对村官的工作和生活进行了走访。队员们从自己身边寻找村官,这些村官从资源丰富的大学里走出来,来到基层,默默无闻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奉献青春。他们因为真实而美丽着。村官们具有理论素养较深和知识面较广的优势,可以针对一些农村基层党员文化程度偏低、理论接受程度偏弱的实际,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农村党员讲清楚、说明白,让他们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问到他们为何选择村官这条道路时,村官们的答案丰富多彩,幽默风趣,让人忽然才想起来,他们也不过是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学长学姐们而已。
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大学生走进农村,扎根基层,在这片广阔的舞台上闯出自己的天地。
【颁其法而众民拥之——新消法的实施情况】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正式实施以来已近半年,其实际效果怎样呢?南京大学法学院“新消法实施情况调查”社会实践小组的同学走访了南京地区的消费者协会、地方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工作部门,就新消法的实施情况及其影响展开了深入调查,发现新消法在给消费者保护注入强心剂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图为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办公室主任与社会实践小组成员合影)
新消法对比旧法而言在四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分别是“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这四处修改无不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倾向消费者,因此在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消费者权益时常得不到保护的市场背景下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一片叫好之声,并大大刺激了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据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统计,仅在新消法颁布后的一个季度内,江苏省消协受理的案件数量便已和去年全年接收的案件数量持平,并且增长势头不见减缓。而在各类消费纠纷中,又以网络消费纠纷的数量增长最快。但是,消费维权领域总体上的欣荣之象并不代表新消法的四项新制度都得到了有效实行。在采访中,法院和消协的工作人员都表示这四项新制度的实施成效差异明显,有的一经公布便能够被贯彻落实,有的却因客观事实所迫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陷入无法实施的尴尬境地。
接受研究小组采访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李副秘书长向队员们。
介绍,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一个“冷却期”,避免由于一时的“激情购物”而造成浪费。由于目前有关网络购物的纠纷数量大大增加,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频率也随之水涨船高。此类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案件虽然数量多,但是因为法律已明确做出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所以一般并不难处理。但是,由于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有些商家由此钻法律的空子,拒绝进行退货,此时就需要消协做出判断,评价商家的拒绝是否合理,协调好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与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顺利实践形成对比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艰难实行。在电子化大量普及的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越来越大,针对此情形,新消法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规定,条文之多可见国家对此所下的决心,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困难重重。在对南京地区法院某位法官的采访中我们得知,目前法院所受理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数量很少,且多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消费者败诉告终。究其原因,是因为这方面的案件消费者难以举证。由于在信息资源、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很难证明某个商家是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的唯一途径,由此因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当被询问有没有什么解决途径时,法官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光依靠法院是行不通的,更多的还要从增强行业自律,并由国家相关部门对各行各业的保密水平进行评估
新消法的颁布实施确实在总体上对约束商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与部门配合,致使一些看似很好的法律条款得不到贯彻落实,而这无疑是国家相关部门今后努力的方向。
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拥有一片更加广阔的学习天地,在接受前人宝贵遗产的同时,更应心怀天下,勇于探索,要修学储能,也要经世致用,宁为狂狷,勿为乡愿,立志成为高素质人才,如习主席所言,“通过建设一个和平发展、蓬勃发展的中国,造福中国和世界人民,造福子孙后代。”
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