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团队日记】青春正待出发 ——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效果小组采访准备纪实

发布于 2014-09-09点击数:1257

 


蝉鸣唤醒了炎热的夏季,烈日下仿佛一切都失去了生机,而来自南大法学院的暑期实践团队——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效果研究小组丝毫没有被这样炎热的天气影响,指导老师——南京大学法院院长李有根教授和小组的每位成员都在调研活动中投入了百分之百的热情。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此外还有惩罚过错人,补偿受损害人的特点。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新消法颁布,第5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双倍赔偿变为三倍。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响亮,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有力武器,在新消法实施不到一年以来,反响如何,有没有适用中的难点等都是我们将要研究的内容。

六月下旬,小组在李院长的指导下举行了第一次小组会议。会议上决定:因为消费者这个群体庞大散乱,所以我们将调研对象锁定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和法院,采用采访问答的形式,最后对采访信息进行整理研究。而在这之前,更重要的是每位成员都要深入学习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次会议确定了实践活动的大纲流程,在七月初结束了学校的所有的课程考试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效果研究小组便进入了系统学习阶段。主要学习的内容有:

1.仔细阅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

2.阅读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论文;

3.搜集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4.搜集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新闻报道;

只有短短一两周时间,要进行大量阅读和信息筛选,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思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外,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一直保持着缓慢的速度发展,新消法实施也不到一年,相关的案例和报道少之又少,相关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数量也并不是很多。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英美法,英美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的案例也比较多,为了学习这一制度并和我国的做出比较,我们必须阅读大量的英美原文,这些论文,判例等包含有大量的高级法律英语词汇,还有许多与我国法律不同的英美法规则,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但是每位小组成员都勇于接受挑战,并且我们的指导老师李院长帮助我们从浩瀚的信息中精心挑选,整理了重要典型的判例论文等,大大加快了我们的学习进度和效率。

七月中旬,在结束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后,我们小组再一次在李院长的指导下举行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报告了这一阶段的学习成果,李院长肯定了我们的成果,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接下来,我们具体策划接下来的采访环节,大家设计了一系列问题,等着接下来的采访。

七月十七日,我们来到了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协会副秘书长李小娟女士和协会投诉部主任居上女士欢迎了我们的到来并详细解答了我们的问题,整个采访活动非常顺利,在这之后,我们又陆续来到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采访,得到了许多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在整理资料之后,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争取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在这里也感谢所有在采访过程对我们提供帮助的人士!

青春不仅仅是靓丽的容颜,更是一颗探访世界的心灵,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效果研究小组,逐梦之旅,我们已经启程!

 

文:冯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