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宜智同志在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2013年8月27日)

发布于 2014-08-28点击数:12214

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团的十七大和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近些年开展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研究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试点经验,进一步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各项工作。

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关系到青少年群体整体性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权建设,一定意义上讲,是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抓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是维稳的基础性工作,基层党组织要把此项工作纳入视野,列入党建规划,齐抓共管,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精神,经中央综治委批准,从2010年至2012年,中央综治办、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8家单位共同开展了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先后确定23个试点城市,分别针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不同试点方向开展试点。各地也主动开展工作,共有28个省的257个城市同步开展了省级试点工作,成为全国试点工作的重要补充。

试点期间,各城市围绕目标定位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工作机制,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点上的实践经验在面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广。试点前后相比较,23个试点城市青少年涉罪率、犯罪率、重新犯罪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以全国试点工作为基础申报的“为了明天工程——关爱帮扶重点青少年群体项目”两度被评为“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应该说,试点工作取得了大量建设性成果和实实在在的预防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试点城市党政高度重视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包括综治、共青团在内的各级专门机构不懈探索、辛劳付出的结果,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预防专项组、共青团中央对大家的支持和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巩固和拓展工作成效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当代青年在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总体改善的同时,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城乡贫困家庭青年、残疾青年、在城市和乡间流动的农村青年、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成才、身心健康、就业创业、社会融入、婚恋交友等方面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我们有责任去关心、关爱、帮助他们,让他们看到身影、听到声音、感受到关怀和温暖。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重点是创新和加强对人的服务管理,特别是对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因此,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做法,使点上的成果转化为面上的成效,是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于面临大量困难和问题的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十分紧迫。

试点表明,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由于成长环境、性格特点、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不同,对他们的教育引导路径和行为干预方法也会不同,必须围绕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目标定位,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找准工作力量和工作载体,切实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下面,我就具体做好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与大家交流几点意见。

一、依靠专业力量开展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

青少年的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严重危害社会,有的已构成轻微违法犯罪,是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难点。经验表明,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只靠一般意义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很难奏效,需要通过专业力量乃至必要的强制力量来教育矫治。

1.充分发挥组织化专业力量的职责作用。公检法司基层工作力量处在执法办案一线,也是教育矫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前端,具备身份权威、方法专业、经验丰富的优势,面对青少年惧怕惩戒的特殊心理,不失时机地开展有针对性教育转化工作,往往可以使青少年真心悔悟,产生较好的教育效果。公安机关要在案件侦查阶段与涉案青少年的接触中开展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在社会调查环节开展教育。检察院要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将法制教育贯穿于当事人和解、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过程。法院要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教育、感化、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效果。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特殊场所要把上好法制教育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2.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和方法。试点表明,专业社工队伍具有中立身份和专业素质,可以有效化解和消除工作对象存在的抵触、怀疑、忧虑等消极心理和负面情绪,持续稳定地开展教育感化。一是组织专业社工进学校,与老师、家长一起,时时关注学生出现不良行为的苗头,掌握出现的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微杜渐,改善青少年与家庭、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的情况,减少青少年与外界不良环境的联系,避免受到负面影响。二是组织专业社工进社区,对已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期间进行帮教、考察和评估,为司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刑事判决等处置后,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跟进帮教、矫治。三是组织专业社工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协助政法民警开展法律宣讲和感化教育,并做好工作、生活帮扶方面的衔接。各地应抓住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利时机,借鉴各试点城市社工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做好社工队伍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3.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专门教育工作。专门学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形式,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强制入学措施的弱化和家长担心孩子“被标签化”和“交叉感染”,学校出现了招生难、入校学生大量减少的情况,导致专门教育萎缩,已有一部分专门学校因招不到学生而停办或另作他用。目前,专门学校在校生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托管生”和“职教生”,真正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比例很小,大多为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这就背离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定位。而社会上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数量较多,事实上处于脱管失教状态。中央综治办、预防专项组正在积极推动出台加强专门教育的政策文件。我们考虑,每个省会城市和有条件、有需要的大中城市要新建或改建一所满足当地需要的专门学校,尽快缩小现有专门学校与现实需求存在的缺口;专门教育要回归教育矫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功能定位上来,集中使用好教育资源,不再承担对有一般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师资待遇、经费保障等问题,研究制定专门的教材体系和管理办法。对于解决招生难这一核心问题,我们将协商有关单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特别是涉案不捕、不诉和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强制送专门学校矫治。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积极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自愿入校”原则作出修改。此外,鼓励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中职院校对专门教育的创新实践,共同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二、凝聚正面力量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

大量的闲散青少年处于不在学、无职业的状态,需要正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1.建立社会正面力量接触联系机制。工作中发现,有的地方对于闲散青少年,正面力量一年也接触不到一次。他们长期处在组织体系和社会工作视野之外,感受不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消除不了思想和内心中存在的困惑、偏差。试点中,各地综治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关工委组织党政干部、社区干部、志愿者等正面力量与闲散青少年保持长期接触,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使一大批青少年脱离闲散状态,摒弃游手好闲甚至惹是生非的生活轨迹,重新融入社会。实践证明,对闲散青少年的工作,接触联系是第一位的要求,有就比没有强,多接触就比少接触效果好。

2.坚持分类服务管理和教育引导。试点发现,闲散青少年数量大、出现闲散状态的原因各有不同,要把工作力量集中于那些有困难、需帮扶的群体,并根据其不同需求和个性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对有经济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对缺少工作技能的,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创业扶持;对有思想和心理偏差、存在社会融入障碍的,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服务,搭建参与公益活动等有利于逐步适应和融入社会的平台。

3.努力解决闲散青少年失学、失业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流失,确保学龄青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综治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关工委要创造条件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等单位间的有效衔接,建立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跟踪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对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闲散青少年,应提供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有就业意愿的闲散青少年,积极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政策扶持。对有能力创业的闲散青少年,帮助其争取小额贷款等扶持。对闲散青少年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要积极提供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动员社会力量对流浪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关爱帮扶

流浪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都是监护缺位、关爱缺失,正常的身心发育成长受到影响的弱势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对这些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保护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条件。各试点城市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形成了一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帮扶工作的重要经验。

1.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关爱。试点表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重点要抓好校内、校外两个时段,以校内教育管理为主、校外关爱帮扶为辅。今年年初,教育部联合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团中央、中国关工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原则和工作措施。首先,要充分发挥学校的重要作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和法制安全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加强家校联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建立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其次,要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关爱,组织党政工作人员、社会力量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开展思想引导、学业辅导、困难帮扶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留守儿童的教育转化工作;依托妇女儿童之家、文化活动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七彩小屋”等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和服务站点,积极开展各类关爱活动,丰富留守儿童课外生活;把关爱留守儿童作为各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和引导家长及监护人切实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建立健全基层自护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自护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2.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回归家庭。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护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应加强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要及时查找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要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

3. 让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走出心理阴影。完善服刑在教人员入监、入所信息统计制度,增加其未成年子女信息内容,及时通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确定帮教联系人,在保护隐私前提下定期保持电话联系或进行家庭走访,及时掌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失学、监护人缺失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向乡镇(街道)政府报告,同时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通报。针对服刑在教人员子女普遍存在自卑心理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导,共青团、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及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的心理干预队伍,引导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要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探视和联系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巩固完善亲子关系。要为有需求的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做好试点做法推广中的基础性工作

1.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数据汇总和共享机制。摸清底数、动态监测是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基层站所的作用,利用各地网格化管理平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在户籍、计生、劳保等数据库基础上建立互通互享、底数完备、动态更新的重点青少年管理台账和信息平台。在青少年聚集、条件成熟的社区和网格中探索建立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站点,直接面向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个案的联系服务。

2.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严格执行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引诱、教唆、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程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程序。推动各级人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在教育内容方面,要加强制度规则意识教育,从一点一滴的行为习惯养成形成对制度规则的尊重,进而培养法制意识;要注重对爱的教育,从强化爱亲人、爱周围人的教育着手,进而延伸到培养形成爱人民的情感;要强化法制底线教育,反对唯利益化,反对暴力倾向和邪恶倾向。在教育途径方面,要在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强调家庭教育的不可替代性,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引导家长为子女作表率。教育子女要从小事做起,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向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提供更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同时,积极探索社会教育的有效途径,通过角色扮演、社会体验、成长辅导、技能培训、素质拓展等社会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社会规范和必要的社会化技能。在教育方法方面,要符合青少年思想意识形成规律,青春期前可以采取正面灌输,青春期和之后强调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紧密贴近青少年生活,积极运用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互动性、趣味性强的教育形式,增强教育实效;把情感、时尚、艺术元素引入教育活动当中,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青少年的参与积极性。

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团组织要在综治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党政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明确要求团的工作要延伸到青年最需要的地方,要求团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作为扩大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的重要着力点,切实把工作延伸到那些有困难、需帮扶的青少年群体,发挥组织优势,协调党政力量,调动社会资源,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使团组织成为广大青少年遇到困难时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力量。广大团干部要心系青少年特别是那些有困难、需帮扶的青少年,带着真挚的感情与他们交朋友、心连心,倾听他们想什么、要什么,在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的过程中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

我就讲这几点意见。接下来训秋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会后,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和训秋同志讲话要求,共同努力把重点青少年群体工作做实、做深、做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