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内协商民主中,协商主要不是政治手段和方法,而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和建设。
完善党内法规,为构建党内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提供根本保障
党内民主制度必然与党内法规紧密联系,党内民主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来规定的,是法规内容的具体体现。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内民主制度运行的最高法规依据。十六大党章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命题,将党内民主建设提升到战略高度,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特别指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制度”,突出强调了党内法规和机构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功能。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都体现了党内民主建设在理论、实践与制度三个层面的协同创新。十七大党章中,增加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等新规定,党内民主制度化进程有了新的开拓。2008年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2009年颁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审议通过《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这些都是党内民主制度化的法规体现。十八大党章增加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内容,成为党内民主发展到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具有划时代意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反映了党的建设理念从“组织本位”向“党员主体”的重大转变,这与党内协商民主的原则和理念高度契合。
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构建党内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提供指导原则
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中,民主集中制具有指导性地位和作用,能为党内协商民主提供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发展的可能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然后才能有正确的集中。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集中之前的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还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体理性,都体现出丰富的协商民主精神。同时,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党内协商民主具有不同于一般协商民主的特殊性,党内协商民主必须始终遵守党的组织和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必须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如果放弃该项原则,就会改变党的性质。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首先,要实现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的有机结合。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票决民主是民主集中制下广泛采取的一种决策形式,票决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使得党内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所以需要发挥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机制。讨论和协商能使党员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票决,既能确认多数人的意志,又能让少数人的意志有充分表达和尊重的机会。其次,完善协商机制以保证党内有效集中。党内协商民主不是“议而不决”,而是“议而有决”、“议而有果”。在现实层面,通过讨论和协商达成完全一致,也是不可能的,最终还是需要通过集中来决定党内事务,协商不能取代票决。为避免党内协商民主的随意性,应该对协商的内容、协商的主体、协商的方式、协商的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处置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民主形式保证现实党内的有效集中。再次,规范集中的方式和程序。如果集中的方式不当,程序不规范,可能造成集权的不正常现象。
改革党内具体制度,为构建党内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提供有效载体
民主集中制涉及党内不同主体间授权与被授权(权力形成)、领导与被领导(权力行使)、监督与被监督(权力制约)等方面复杂的权力关系,它的健全和真正落实还必须有一套在内容上相互连接、在运行上协调联动的完整的具体制度体系作保障。
首先,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当然,党内协商民主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性因素,它的发展有赖于党内选举民主的成熟。只有以完善的党内选举制度作保障,才能保证广大党员参与政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也才能使党内权力受到有效监督,使权力的行使者更好地向广大党员负责。候选人提名和选举方式是当前党内选举中存在问题的两个重要领域,是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完善的两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一方面,要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提名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加大党员和群众参与的力度,形成完备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提名制度。还要改革候选人的介绍制度,规范和充实介绍内容,加强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应有的直接沟通和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差额选举制度,逐步提高差额选举的比例,注重选举程序,着力营造公正选举的条件和氛围。
其次,优化提升党内决策制度。协商民主把决策过程的大众参与作为民主的价值追求,强调决策过程的平等协商。优化提升党内决策制度的关键在于明晰党内决策主体,给予党员以平等机会介入到党内决策过程。一是在重大发展目标、重大策略、党章修改等重大问题上和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需要党员直接参与,而不仅仅是间接参与。这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二是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要合理确定党代表的结构与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还要从改革党代会开会方式、讨论机制等方面,提升党代会功能。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凡属重大决策都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决策表决方式上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用实行票决制。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修改完善、沟通协商、真诚交流、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表决。这一过程凸显了协商民主作用,彰显了协商民主精神。
再次,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党内监督,是党内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必须要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不知情就无法进行民主监督。从群众比较关心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干部任前公示制着手,不断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推行重大决策公开、监督结果公开、廉政状况公开等制度,试行并推广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还要加强党代会、全委会监督功能。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防止出现权力倒置现象。在厘清党内权力授受的纵向关系后,还要构建横向的权力制衡框架,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形成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朱兆华)
